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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和具体手续有哪些

来源:未知 发表时间:2015-11-28 浏览:118次

  自考学员完毕了所有本科自考课程,并完成了论文和辩论,就进入了最终的请求学士学位的程序,今日就为我们介绍一下请求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详细手续:

  一、请求学士学位条件

  考生经过高等教学自学考试方案的悉数课程(含书面考试、面试、实习、试验),毕业论文经辩论成果优良且一次经过,思想品德经判定各个契合请求者,依照国务院学位办<<对于颁发成人高等教学本科毕业生学位的暂行规则>>及有关规则,由有学位颁发权的主考院校颁发相应学科学位。如论文辩论没有经过,有必要补作,补作合格者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但不颁发学位。此外,各主考院校也许会有自己的规则,考生应予以留意。收取学位证书时刻通常在收取本科毕业证书后顺延半年。学位证书签署时刻是各高校学位委员会同意的时刻。

  二、 不颁发目标

  高等教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能颁发学士学位:

  (1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受校园及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2 )考试时期,有违纪、作弊行动遭到处理者;

  (3 )未获得请求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者;

  三、学位资历约束

  凡契合条件的高等教学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均有一次申报资历,首次未经过者今后不再补办。

  1 、高等教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契合学士学位批阅条件, 于发毕业证的一起(通常3 月初)向本地教学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单位提出请求,填写学士学位表一式2 份,交近期2 寸免冠照片一张。

  2 、市考试院或自考办对请求人档案资料(包含本科毕业生判定表、毕业论文原件及论文成果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进行审定,无误后,于3 月底报省考试院。

  3 、省考试院收拾汇总各市地申报的学士学位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考生档案资料与学土学位名册于每年4 月推荐给有颁发权的主考校园。

  4 、6 月底主考校园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按请求对请求学位者逐一评定,评定合格,颁发学士学位,未经过者不再补授。

  四、颁发学位程序

  1 、参与学位外国语考试的考生在各主考校园报名。

  2 、契合学士学位颁发条件拟请求学位者,须持本科毕业证书和外国语考试合格证,到主考校园学位办请求并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请求表,经工作单位或有关校园审阅,省自考办审阅成果后,交主考校园成教院(自考基地),报校园学位委员会审阅。

  3 、高等教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请求学位者应向主考校园学位主管部门交纳考务、评定等费用,详细规范按有关文件精力履行。一起向主考校园交纳一科次的报名费。

  4 、主考校园学位办将评 审成果等有关资料抄送省学位办存案,一起送省自考办一份备检。

  五、补授状况

  往届未颁发学士学位的高等教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一概不再补授。 (阐明:因为各地的状况不一样,每个区域的请求时刻、条件也许会有所不一样,请以本地主管部门的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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